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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 第1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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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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