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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 第15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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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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