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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五、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第一項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由測試機構或他國國家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符合該國等同我國技術規範規定出具,他國測試報告並應檢附該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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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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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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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