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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 第28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復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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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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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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