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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為使用而持有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器材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亦同。 使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之持有者,經交通部航港局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現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之情形,應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搜救之機關作成紀錄通知主管機關,且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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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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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