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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53條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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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