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理法 › 第60條

電信管理法 第60條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59條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