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管理法
› 第56條
電信管理法 第56條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
第九十四條
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預算法
第九十四條
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5條
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