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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44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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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