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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設備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三年。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或測試時未使用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得無須保管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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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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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