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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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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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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