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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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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