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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依本辦法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係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審驗合格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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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