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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體明顯處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最終產品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審驗合格標籤及最終產品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 二、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三、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應於設備之包裝盒及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示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 前項標籤、型號、正體中文警語或資訊登錄標示顯有困難,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方式標示。 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第一項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未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通知其敘明理由,並令其限期改正。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經審驗合格者,申請者應將審驗合格標籤黏貼於電信終端設備本體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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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第17條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18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主管機關得指示…第19條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第20條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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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