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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向驗證機關(構)重新申請審驗,主管機關並得將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時,原取得審驗證明者、經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前項應辦理回收而拒不辦理回收或有回收不確實情形時,原取得審驗證明者自主管機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其申請時檢附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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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第16條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7條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18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主管機關得指示…第19條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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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