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 第17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 一、製造商變更。 二、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電信終端設備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該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二、前項第二款者:換(補)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項第三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同意函。
AI 白話解釋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第16條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8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主管機關得指示…第19條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第20條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
← 第16條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