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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依前項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或委託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前項委託原驗證機構登錄作業,原驗證機構暫停或終止審驗工作者,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電信終端設備經取得審驗證明者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免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事項,得以取得審驗證明者出具授權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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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6條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7條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18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主管機關得指示…第19條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第20條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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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