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第17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前項設備經擴充其通信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通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及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第16條取得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應依審定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之符合…第18條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時,得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第19條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市售之電信終端設備。第20條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第21條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設備重…
← 第16條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