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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原驗證機關(構)得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二、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經限期命其改正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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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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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