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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信終端設備連接使用時,應確保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正常的介接。 五、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六、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檢驗項目、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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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