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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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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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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