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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第5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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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
第11條
前條所稱檢驗報告應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下合併…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
第3條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
第4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
第6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
第7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
← 第4條
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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