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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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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
第四條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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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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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
第5條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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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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