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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7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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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