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19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9條

獲核配信號點碼之電信事業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