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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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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 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傳輸電力度數×輸變電設施提撥費率。 前二項提撥費率,應考量燃料種類、噪音與海及水域資源影響等因素綜合評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六十五條
第四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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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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