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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政府機關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漁會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漁會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接受補助型電協金分配者,應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受撥日期及受撥理由等;專案型電協金之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 電業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請求協助排除阻礙電力設施開發與營運之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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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