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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協金之用途如下: 一、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 二、文化活動補助事項。 三、社會福利補助事項。 四、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五、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六、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七、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 八、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 九、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八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百分之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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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