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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10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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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