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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13條

廠商參與電子採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為之。 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應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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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