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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 第20條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付款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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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21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應通…
第22條
機關得依持卡人及其採購標的之性質、對象及金額,設定政府採購卡之使用權限。前項權限之設定,應經…
第23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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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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