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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付款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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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第20條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第22條機關得依持卡人及其採購標的之性質、對象及金額,設定政府採購卡之使用權限。前項權限之設定,應經…第23條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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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