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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指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保管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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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