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