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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後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年天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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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