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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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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