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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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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