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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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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
第八條
第一項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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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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