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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事由、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另有 15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第11條申請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許可,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第15條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有與境外機構…第1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第2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其與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應以新臺幣為之。專營電…第3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第42條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43條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第46條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第48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第5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二…第5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業…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第5條非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前條第一項業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第8條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除第六條第四款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由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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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