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第21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1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