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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7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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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