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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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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