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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2條

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 四、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 五、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 六、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七、簽訂契約之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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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