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簽章法 › 第14條

電子簽章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
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使用範圍設有明確限制時,對逾越該使用範圍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憑證機構應檢具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許…第13條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二、對終止當時…第15條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
← 第13條看 電子簽章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