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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
憑證機構應檢具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憑證機構應將經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公布在其機構之網站供公眾查詢;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應公告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與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版次及許可文號。 第一項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下列事項,其各款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足以影響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可靠性或其業務執行之重要資訊。 二、憑證機構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驗證憑證內容相關資料之留存。 四、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方法及程序。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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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子簽章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第16條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第17條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第18條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

「數位簽章憑證機構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憑證機構於終止服務前,應完成下列措施:一、於終止服務之日三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二、對終止當時…第14條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致當事人受有損害,或致善意第三人因信賴該憑證…第15條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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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