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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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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15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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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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