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第2條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及其分類標準如下: 一、益智類 (一)暴露程度: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 二、鋼珠類(柏青哥) (一)暴露程度: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 三、娛樂類 (一)暴露程度: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 (三)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