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3條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 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業發展署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