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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機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另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且中文文字應使用正體中文,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五、電子遊戲機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令切結書(附件三)。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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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