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第4條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4條

評鑑委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