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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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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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