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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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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